摘要:6.被其父亲的遗嘱遗漏的遗腹子,如果生下来旋即死亡,是否打破其父亲的遗嘱(C.6,29,3pr.)?这个学派争议被记载在优士丁尼于530年给大区长官尤里安的一个敕答中。 ...
【摘要】提高艾滋病公共信息的管理水平,注重对艾滋病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是艾滋病信息法律管理的两个重要的关键点。
传统文化、案件情景、人情关系、价值取向都在影响着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运用。其实,在我国法律人的意识中,法律之上不仅有良法,还有很多高于法律的其他因素,如因大局意识、社会效果等可以修改法律,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
法律对人行为的约束,必须通过思想。从总体上看,法治思维是一种以简单应对复杂的思维方法,法律人在解决复杂案件的时候总是拿已经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衡量具体复杂的案件。大家面对的是同样的规则,不同的人运用可以显现不同的智慧。因为辩证地看待法律,直接否定的就是法律推理前提的可靠性。[40]从哲学解释学的角度看,所有的理解都必须以理解的前见为基础,理解之所以可能就在于有前见的存在。
[43]对于呆板的人来说,法律规则好像只有一种,但对于糊涂的人来说,法律规则又好像是一个迷宫。其中折射出的理论问题是,由于过度强调逻辑推理方法的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属性,而使法律与社会之间出现紧张关系。二是如何发现法律,疑难案件的法律发现涉及法、理、情三个方面。
郑永流教授则认为,法律发现有多种含义:一是指法律产生的方式。(一)关于法律发现的概念 现有法学类工具书中找不到专门的法律发现词条,这说明法律发现还没有成为学界所普遍接受的一个法学概念,同时也说明分析、界定法律发现概念之必要。(21)吴励的《法官发现法律的必要性》则再次阐释了法官为什么需要发现法律和从哪里发现法律的问题。(48)王卿的《类型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以考夫曼的类型思维思想为中心的考察》,则在详细解析考夫曼类型思维和等置法律适用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在法律发现的过程中,类型思维是一种综合了直观和类推、设证、归纳及演绎四个程序的综合论证过程,具有直观性、建构性、整体性和创造性的特点,类推的等置法律思维模式在法律发现中居于核心地位。
(45)钱锦宇:《清代刑案审谳的法律发现》,载《法律方法》(9),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50)董书萍:《法治、社会转型与法律发现的思维模式》,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三是指与法律适用有本质区别的一种法律应用活动。国内法律发现研究是随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兴起而逐步引起学界关注的。【摘要】法律发现是一种客观存在。(3)在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往返互动中发现据以裁判个案事实的法律规范,这又包括解释法律、选择规则、填补漏洞等方法。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发现观及其启示》,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2期。在其与他人合著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中将法律发现的方法单列一章。(4)找不到与当下案件相关的法律规范。四是指与法律适用无本质区别的一种法律应用活动。
王宏选、张麦昌:《疑难案件法律发现的渊源、模式和机制》,载《求索》2006年第3期。法律发现是一个客观存在,法律发现的必要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回答。
包括找寻、选择、补充、解释、确定等,举凡与裁判大前提确立相关的一切活动,尽可归结为法律发现。②笔者在《当代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发展及现状:一个简要述评》提出,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主要标志是出现了以法律方法为篇名的研究论文。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判案都需要进行法律发现。以法律发现的规则研究为例,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发现的冲突规范选择上,提出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发现的规则,但在笔者看来,这些法律冲突规范选择规则,不是法律发现的规则,而是通过法律发现——发现了冲突的法律规范,进行选择适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法律发现的规则应聚焦于法律发现过程本身。(11)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适用法律,从而获得正当的案件裁判。(2)感知事实与事实归类。作为法律方法之一的法律发现亦是如此,尽管学者们探讨了法律发现的方法、途径、场所、规则等问题,但主要还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面向审判实践的法律发现研究仍比较缺乏。一般而言,法官遇到案件进行法律发现时,应先到正式法源中去寻找。
(53)姜福东:《法官在法律发现过程中的价值》,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31日,第10版一种是普通法语境下关于法官作用的理论争论:法官在判案过程中是在发现法律还是在制定法律,法律发现另一种含义是法律方法论意义上的,被认为是法律方法的一种,即是法官应用法律的一种活动。
(40) 唐文的《职业法官发现法律之路——从疑案裁判个案到指导性案例的升华》,则提出只有疑难案件的裁判才需要发现法律,并对法律发现进行了法理分析、宪政分析和社会学分析,但法律发现的实践过程并不乐观,需要从激励法律发现的主体、重视法律发现的方法、管理法律发现的成果、确保法律发现的实效等四个方面对法律发现进行规制。(11)胡君:《法律发现之概念解析》,载《求索》2009年第2期。
陶能泽:《对法律发现的基本属性和价值的探讨》,载《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19)魏胜强的《有关法律发现的几点思考》,在介绍法律发现含义的基础上,提出司法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发现法律,原因在于法律的庞杂性、法律解释的特性和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
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发现,指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寻找、制定用于调整人类某种行为的抽象法律规则的活动及其方法。(33)见鲁国秀:《法律发现:法律漏洞补救的重要法律方法》,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5期。(36)池海平的《法律发现——司法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法律方法》,将法律发现视为司法过程中首先使用的方法,法官在发现、识别法律时可能出现四种情形:(1)发现与当下案件相吻合的法律规范。(44)管伟:《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发现的原则和方法》,载《法律方法》(8),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⑧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45)张斌的《民国时期司法中的商业惯例与法律发现——基于〈上海商事惯例〉的法社会学分析》,通过《上海商事惯例》提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可借助习惯事实进行法律的发现,其虽是法官造法,但绝不是法官主观之擅断,是在遵循一定的法秩序前提下的规则探求活动。
一般而言,法官遇到案件进行法律发现时,应先到正式法源中去寻找。③研究内容日渐丰富,从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传统法律方法逐步扩展至法律类比、法律修辞、法律拟制等法律方法。
《法律发现的立场变迁:从历史法学到概念法学》,载《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一)关于法律发现的概念 现有法学类工具书中找不到专门的法律发现词条,这说明法律发现还没有成为学界所普遍接受的一个法学概念,同时也说明分析、界定法律发现概念之必要。
一审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径是明晰的,二审法官发现法律的路径是模糊的。(16)赵学升:《法律的发现之探寻》,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54)张志文以法律发现为题名的多篇文献主要对法律发现进行了理论上的流派化分析。⑨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谢晖的《论法律事实》(《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总之,直到目前,国内还没有系统阐释法律发现的学术专著,系统化的法律发现研究还比较缺乏。
(35)同年发表的《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指出法官发现法律有三种情形:一是发现了明确的法律。(2)发现与当下案件大致吻合的模糊的法律规范。
这既是制定法的不完整性、不自洽性使然,也是防止法官独断专行、枉法擅断的要求,更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已有的法律发现研究文献主要关注于法律发现的三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法律发现?如何进行法律发现?以及从哪里发现法律?另外,也有研究文献分析、阐释了法律发现的价值、属性、路径、方法、规则、规制等问题,但面向实践的法律发现研究仍十分缺乏。